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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审核人: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保障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放在工作首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教学实验室教师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政负责人与各实验室(含科研平台)负责教师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教师与实验课授课老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课授课教师与实验学生签订安全告知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

第三条 学院及各系部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与运行、实验室师生安全教育、教学实验室危险源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行、安全设施配置与保障体系建设及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危险源清单、安全隐患台账及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教师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好详细使用记录。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实验动物尸体及时放置制定回收处,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应有实验室教师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师生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